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组通字〔1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