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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落实举措》的通知
来源:河北人社网 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网信办,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有效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落实举措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有效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准入,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效能

(一)扎实做好许可备案经办工作。严格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准入规定,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申请许可方式,对于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

(二)积极推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电子证书。按照人社部规定的电子证书标准,全面推广电子证照系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直接从办事大厅下载、打印电子证照,公众通过扫描电子证照的二维码即可实时验证。

(三)依规开展市场检查和履诺核查。充分运用现场检查、网站筛查、信息平台核查等手段,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核查,并将检查记录单及时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有关机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审批、管理衔接机制,加强信息采集梳理和双向反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系统、管理系统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归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情况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动态更新完善属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库,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二、加强网络招聘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五)健全网络招聘监管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制度,实时开展网上预警监测,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共享,会同网信等部门对利用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络平台,通过直播带岗、依托零工平台线上匹配供需、视频双选等方式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严厉打击服务过程中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格招聘信息管理。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进行审查,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三、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监管,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七)健全招聘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聘信息的审查工作,规范招聘信息的格式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内容,不得含有民族、性别、年龄、学历、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合法。

(八)加强对招聘信息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抽查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特别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对有关就业歧视关键词开展线上监测筛查,对发现的疑似信息进行针对性跟踪调查,并督促提醒发布单位及时整改。对查实发布含有就业歧视性内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予以惩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强化现场招聘安全管理,确保现场招聘安全

(九)加强现场招聘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高现场招聘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公安、消防、防疫等管理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主办单位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方案等,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点和具体任务。

(十)做好招聘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核查巡查制度,全面核查和评估招聘活动的场所场地、设施设备、入场机构、人员安排等情况,科学匹配场地面积、招聘规模与展位数量,足量配备现场工作人员,合理把控入场人数,做到实时动态监管。通过安排服务人员、设置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做到让求职者放心、招聘单位满意。建立完善总结评估制度,定期梳理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推动现场招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五、规范市场服务收费,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

(十一)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价格监测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社会组织,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收集、发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费标准,防止出现哄抬市场价格、恶性竞争、乱收费等现象。

(十二)加强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及所属网站上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真实记录、保存服务收费等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重点关注和整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或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等行为,营造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行风。

(十三)加强服务收费的检查惩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禁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不得以“内部推荐”、介绍挂靠“残疾人证”等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实施“一线多查”、“一案多查”机制,健全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流程,依法查处以“内部推荐”等为名收取高额费用、介绍挂靠“残疾人证”牟取不正当利益、诱导个人参与贷款、以培训等名目设置求职招聘陷阱骗取财物等违规行为。

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综合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十四)常态化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监管、线上巡查、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宣传引导等手段,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管理,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因地制宜改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模式,探索实施网格化管理,分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覆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风险预警;对因经营不善无法达到许可条件的机构要予以重点帮扶,在帮扶后仍无法达到许可条件的可要求其退出。

(十五)持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对举报投诉多、违法违规线索反映集中或涉案在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加大检查频次、联合检查等管理措施予以重点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突出违法问题,依法打击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机制,协同高效开展监管执法,对监管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线索案件移送监察机构处理,监察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十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准确记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服务机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在“信用河北”网站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可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增减检查频次。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选树推广诚信服务典型。

七、加强教育引导,营造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解读《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规政策,发布违规典型案例、求职风险提示,提升求职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和防范识别能力。

(十八)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服务窗口,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信用知识教育,提高求职者诚信意识。以评选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为契机,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报道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诚信服务示范典型和优秀案例,提升人力资源诚信服务品牌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对标先进、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求职者信用管理。探索加强求职者职业信用管理,劳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出具的证件及履历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求职者有关身份、学历、经历等造假以及考试作弊、职业骗薪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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